(2015)高法民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郑丽丽与徐秋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丽丽,徐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保字第387号申请人郑丽丽。被申请人徐秋。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郑丽丽与被申请人徐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秋在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每月1400元,直至额满1500000元为止。冻结期间,不得支付。冻结被申请人徐秋在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股金证,票面金额170987元。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典当、赠与支付等。查封被申请人徐秋所有的位于高密市密水街道康成大街(西)518号11幢1单元502室的房屋一宗(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号)。查封期间,禁止转让、抵押、典当、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全显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储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