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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0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张xx与吴xx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01325号申请执行人张xx,女。被执行人吴xx,男。本院在执行(2014)通民(商)初字第178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查明被执行人吴xx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张xx亦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吴xx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如申请人张xx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吴x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商)初字第178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凤龙审 判 员  杨 光代理审判员  李 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铁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