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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中民一终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韩城市板桥镇共裕村委会河北组上诉刘国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城市板桥镇共裕村民委员会河北组,刘国爱,韩城市板桥镇共裕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民一终字第002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城市板桥镇共裕村民委员会河北组。负责人吉敏芳,系该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国爱,女,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韩城市板桥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城市板桥镇共裕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韩城市板桥镇共裕村民委员会河北组与刘国爱、韩城市板桥镇共裕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韩城市板桥镇共裕村民委员会河北组于二0一五年六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韩城市板桥镇共裕村民委员会河北组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城市板桥镇共裕村民委员会河北组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韩城市板桥镇共裕村民委员会河北组承担,退还上诉人韩城市板桥镇共裕村民委员会河北组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丽宁审判员  安维科审判员  张战武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