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邻水县公安局诉刘发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邻水县公安局,刘发波,大竹县鑫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116号原告邻水县公安局。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人民路北段2号。法定代表人罗中锐,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兴润,男,51岁。系邻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委托代理人陈郎君,男,41岁,系邻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被告刘发波,男,汉族,生于1964年02月20日。被告大竹县鑫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迎宾大道。法定代表人宋万全,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薛云兰,女,系大竹县鑫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职工。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南外龙郡外滩11-2-1。组织机构代码75660456-8负责人唐顺力,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伟,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邻水县公安局诉被告刘发波、大竹县鑫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月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邻水县公安局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邻水县公安局撤回对被告刘发波、大竹县鑫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8,920元,减半收取4,460元,由原告邻水县公安局负担。审 判 长 唐庆江人民陪审员 甘小素人民陪审员 董泽礼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姜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