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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南法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广东宝克文具有限公司与周忠武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宝克文具有限公司,周忠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南法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宝克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法定代表人马振海,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忠武,男,汉族,1983年1月10日出生,住汕头市潮南区。申请执行人广东宝克文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忠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汕南法民一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执行人周忠武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广东宝克文具有限公司借款43318.4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2.96元减半收取441.48元,由被执行人周忠武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周忠武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认的义务。被执行人周忠武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交了申请执行人出具的内容“周忠武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7月12日在广东宝克文具有限公司上班,工资4630元,扣社保金380元,合计4250元,此款可从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2015)汕南法民一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周忠武与广东宝克文具有限公司借款中抵扣”的《周忠武工资结算单》,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从本案案款中抵减4250元,即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39068.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41.48元。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的履行期限延缓至2015年7月15日前,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汕南法执字第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宏新审判员  赵芝林审判员  颜丽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