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东民诉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孙大林与孙善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大林,孙善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诉保字第00028号申请人孙大林。被申请人孙善东。申请人孙大林与被申请人孙善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鲁Q×××××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鲁Q×××××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两年,即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扣押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放行、转让、抵押、损毁等。申请人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起诉时应一并提交本裁定书),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时立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哲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