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博民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付昌连与沈元家、刘晓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昌连,沈元家,刘晓梅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博民初字第00076号原告付昌连,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沈元家,男,195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晓梅,女,195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昌连与被告沈元家、刘晓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以希望双方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属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昌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学烈代理审判员 于田子人民陪审员 王 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