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韩志强与被告王洪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志强,王洪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82号原告韩志强,男。被告王洪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志强与被告王洪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原告韩志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韩志强负担。审 判 长 郑亚平人民陪审员 陈新民人民陪审员 张传中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云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