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阿民二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黄五源与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五源,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二初字第81号原告黄五源,男,汉族,1959年3月7日出生,现住阿勒泰市。被告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区高新路枫林绿州C7-2-1102。法定代表人王亚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新疆木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五源诉被告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五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五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五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五源负担。审判员  栾梅芬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竹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