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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刑终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荆某某、李某某、郭某某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荆某某,郭某某,郝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终字第369号原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聋哑人,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2014年6月27日因涉嫌绑架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经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常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手语翻译李娜,女,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原审被告人荆某某,男,聋哑人,198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2014年8月20日因涉嫌绑架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经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男,聋哑人,1992年3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海阳市。2014年8月22日因涉嫌绑架、抢劫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经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郝某某,男,聋哑人,1989年9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安丘市。2014年8月30日因涉嫌绑架、抢劫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经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聋哑人,199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2014年8月7日因涉嫌绑架、抢劫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经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荆某某、李某某、郭某某、郝某某、王某某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成华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明审 判 员  仇 静代理审判员  刘晓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龙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