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郸执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赵x偷税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郸执字第285号移送部门少年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赵x,男,汉族,1996年4月1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赵四海偷税罪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郸少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展贤亮审判员 展 新审判员 闫晓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房金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