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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少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甲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闸少民初字第238��原告王甲。被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董德伟,上海金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甲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甲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章玮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7日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甲诉称,其与被告于2011年9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后原告发现被告与其他异性关系暧昧,与原告父母多次发生冲突,甚至妨害原告正常工作。被告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夫妻感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所生之子由原告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陈某某辩称,原告的诉称与事实不符,她没有雨异性有暧昧关系,与原告的父母发生过冲突但已赔礼道歉,现孩子只有三岁,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11年9月9日登记结婚,共同居住本市松江区古楼公路XXX弄XXX号XXX室。2012年6月5日生育一子取名王乙。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且未能妥善解决。2015年4月原告、被告均搬离上述住所开始分居,孩子与被告共同生活。审理中,双方坚持各自诉辩意见,致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应当相互关心相互爱护相互尊重,共同承担起家庭的责任,妥善解决好矛盾,为孩子营建和谐、健康的成长环境。现被告希望与原告和好,原告应予以配合,给予被告和好的机会。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甲要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章 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江晨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