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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屯留县吾元镇西村人。被执行人杨某甲,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屯留县吾元镇贾庄村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屯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杨某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某甲五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某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某甲所有的在你行的存款56752.3元(其中包括诉讼费1143元,执行费740.1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保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文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