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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2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与陈秋良、陈秋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陈秋良,张立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246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负责人喻荣,该行行长。被告陈秋良,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立金,女,1982年7月17日出生,回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诉被告陈秋良、陈秋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纠纷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54元,减半收取377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金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