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万商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丽军、翁青春与翁青春、祁洪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军,翁青春,祁洪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万商初字第157号原告:刘丽军,务工。委托代理人:邹凤仙。被告:翁青春,经商。被告:祁洪竹,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军与被告翁青春、祁洪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单文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