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执字第002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王大勇、于冬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王大勇,于冬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288-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被执行人王大勇,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于冬秋,系王大勇之妻,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大勇、于冬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35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王大勇、于冬秋向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02002.49元及逾期利息。但被执行人王大勇、于冬秋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大勇、于冬秋在银行的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战代理审判员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