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徐民初字第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江苏天地龙电缆有限公司与刘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天地龙电缆有限公司,刘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徐民初字第0164号原告江苏天地龙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美栖村)。法定代表人蒋加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晓峰,江苏宜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红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天地龙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龙公司)与被告刘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天地龙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天地龙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地龙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652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3152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天地龙公司负担。审判员 汤 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云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