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城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郭文聪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郭文聪,郭明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被执行人:郭文聪被执行人:郭明鋆本院在执行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文聪、郭明鋆追偿权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放弃部分未执行到位的款项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光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继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