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执字第0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秀花与王苏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花,王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00057-2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花,居民。被执行人王苏明,居民。申请执行人李秀花与被执行人王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0005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江审 判 员 陈亚代理审判员 蔡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裴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