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北诉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彭文莉、李贤才与吴西德、郴州市苏仙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文莉,李贤才,吴西德,郴州市苏仙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诉保字第16号申请人彭文莉。被申请人李贤才。被申请人吴西德。被申请人郴州市苏仙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雄。申请人彭文莉因借款纠纷,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贤才、吴西德、郴州市苏仙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文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