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初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192号原告陈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李兆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