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法执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江俭,黄文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法执字第1699号申请执行人蒙江俭被执行人黄文科申请执行人蒙江俭依据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黄文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土地、工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统英审判员 石卢胜审判员 陈东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春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