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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执字第006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合肥市苏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大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肥学勉工贸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苏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肥市大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肥学勉工贸有限公司,合肥金桥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西执字第00689-2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苏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法定代表人陶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市大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吴玲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学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开区。法定代表人何灿洪,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金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开区。法定代表人王朝红,该公司总经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合民二终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合肥市大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肥学勉工贸有限公司、合肥金桥工贸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市大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00元,(冻结)扣划合肥学勉工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元,(冻结)扣划合肥金桥工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 飞执行员 王洪波执行员 周 伟二0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 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