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彦辉与高雷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彦辉,高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00767号申请执行人张彦辉,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高雷,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姜艳辉与被执行人高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延民(商)初字第00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彦辉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雷给付人民币17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另案对被执行人高雷名下的奥迪小型客车一辆(车牌号码京Q9K7**)进行了查封,因案外人高雨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起诉,需待审判结果作出后予以处理;于2015年5月8日划拨被执行人高雷银行存款25900元;并于2015年3月30日向延庆县公安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高雷的工资收入,但其涉案金额高达430余万元,暂时不能实现申请人的全部债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延民(商)初字第004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军审判员 唐晓春审判员 彭建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武鹤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