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初字第3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3943崔云龙与李世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云龙,李世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3943号原告崔云龙,男,26岁,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李世彬,男,51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云龙与被告李世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世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云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侯振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