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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初字第3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3943崔云龙与李世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云龙,李世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3943号原告崔云龙,男,26岁,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李世彬,男,51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云龙与被告李世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世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云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侯振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