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商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山东滨澳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高青县兴隆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滨澳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高青县兴隆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初字第369号原告山东滨澳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被告高青县兴隆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高青县兴隆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XXX的全部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青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