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终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李建不服不予受理起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终字第24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建,男,汉族,现住阳泉市。上诉人李建不服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不字第00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本案是因财产关系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民事案件的起诉条件,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不字第00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林英审判员 郭晋江审判员 任晓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岳佳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