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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周建国与毛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国,毛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初字第277号原告:周建国,男,现住和龙市。被告:毛宇,男,现住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国诉被告毛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国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建国负担。审判员  吴龙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惠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