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周建国与毛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国,毛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初字第277号原告:周建国,男,现住和龙市。被告:毛宇,男,现住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国诉被告毛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国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建国负担。审判员 吴龙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惠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