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2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巩义市公交公司与刘增光、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义市公交公司,刘增光,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2600号原告巩义市公交公司,住所地:巩义市交通路23号。法定代表人杜保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宏远,巩义市第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增光,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晨旭路9号院3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巩义市公交公司诉被告刘增光、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巩义市公交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巩义市公交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义市公交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财产保全费九十元,共计一百一十五元,由原告巩义市公交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景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邵孝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