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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川民初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雄与被告白龙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川民初字第00276号原告刘雄,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文盲。被告白龙龙,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雄与被告白龙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雄于2015年6月17日以与被告白龙龙私下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雄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雄负担。审判员  冯海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改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