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川民初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雄与被告白龙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川民初字第00276号原告刘雄,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文盲。被告白龙龙,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雄与被告白龙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雄于2015年6月17日以与被告白龙龙私下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雄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雄负担。审判员 冯海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改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