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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一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127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金 锋审 判 员  马国福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