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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杜芸与赵轰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芸,赵轰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3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轰轰。委托代理人金耀,浙江浙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杜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杜芸经营服装销售,由赵轰轰为其供货。2013年11月3日,杜芸向赵轰轰出具欠条1张,内容为:“本人杜芸拖欠赵轰轰服装货款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承诺于2013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特此承诺!”2014年1月20日,赵轰轰向杜芸出具收条1张,内容为:“今收到杜圆圆羽绒服160件”。赵轰轰多次向杜芸催讨欠款未果,故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杜芸:1、归还赵轰轰欠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万元;2、以6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赵轰轰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对于收条,赵轰轰表示:该张收条是赵轰轰书写,收条上的杜圆圆即为杜芸,赵轰轰的确收到杜芸送来的160件羽绒服,但上述羽绒服是作为6万元欠款担保的,而不是冲抵欠款。原审法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及时间支付价款。赵轰轰为其诉讼请求提供了杜芸出具的欠条,该欠条明确杜芸拖欠赵轰轰服装货款6万元,现杜芸认可欠条的真实性,但辩称已通过向赵轰轰退还160件羽绒服的方式将上述债务抵销,对此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杜芸虽辩称双方曾商定以160件羽绒服冲抵6万元欠款,但未能就双方间的上述合意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结合本案杜芸在向赵轰轰交付羽绒服后未要求收回向赵轰轰出具的欠条等实际情况,原审法院对杜芸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现赵轰轰要求杜芸支付欠款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赵轰轰承认收到本案系争的160件羽绒服,杜芸可就上述160件羽绒服归属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杜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轰轰货款6万元;二、杜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人民币6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赵轰轰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判决后,上诉人杜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赵轰轰称160件羽绒服是作为欠款担保是没有依据的。杜芸将羽绒服退还给赵轰轰,因赵轰轰称随身未带欠条,杜芸才要求赵轰轰出具收条。按照常理讲,出具欠条后,杜芸未再向赵轰轰进过货,但却有退货,退的显然是赵轰轰的货,用于抵销欠条债务的,故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不存在。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被上诉人赵轰轰辩称:杜芸承认欠款,且没有证据证明当时赵轰轰同意抵扣货款,事实上羽绒服也不是赵轰轰提供的。欠款发生后,其一直在催讨货款。故请求维持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杜芸欠赵轰轰6万元货款,该节事实双方均予以确认。杜芸称160件羽绒服抵销欠款,但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上诉人杜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虞恒龄审判员  张 松审判员  顾继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 英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