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邢民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郝瑞峰与元晋生、元世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瑞峰,元晋生,元世杰,元世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初字第721号原告郝瑞峰。被告元晋生。被告元世杰。被告元世勇。原告郝瑞峰诉被告元晋生、元世杰、元世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瑞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13800元,由原告郝瑞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小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春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