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二初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安徽百施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济南欧派工贸有限公司、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百施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济南欧派工贸有限公司,邢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353号原告:安徽百施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永福东路以南秦栏路以西天一城市花园一期二标段一层。法定代表人:沈旭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瞿安民,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欧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北路金弘建材市场5排8-9号。法定代表人:沈建平,职务不详。被告:邢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百施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欧派工贸有限公司、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徐 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钱凯林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