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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二初字第0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北京恒通创新整体房屋组装有限公司乌苏直属分公司诉乌苏市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二初字第000169号原告:北京恒通创新整体房屋组装有限公司乌苏直属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苏市北京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申海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乌苏市水利局。住所地:乌苏市社保综合大楼*楼。法定代表人:冯刚,局长。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北京恒通创新整体房屋组装有限公司乌苏直属分公司诉被告乌苏市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恒通创新整体房屋组装有限公司乌苏直属分公司以和被告乌苏市水利局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北京恒通创新整体房屋组装有限公司乌苏直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0元,减半收取1815元,投递费64元,合计1879元,由原告北京恒通创新整体房屋组装有限公司乌苏直属分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1879元)。审判员  林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段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