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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3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上海津照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徐仁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3955号原告上海津照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宇津野高幸。委托代理人计蓓蕾。被告徐仁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津照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仁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津照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津照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津照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乔 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微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