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川执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袁桂明与被执行人贺青峰、贺延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桂明,贺青峰,贺延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川执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袁桂明,女,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川县人。被执行人贺青峰,男,195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川县人。被执行人贺延宁,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川县人。申请人袁桂明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3)延川民初字第006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袁桂明与贺青峰、贺延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标的27720元,申请人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次性给付了申请人27000元,剩余部分及迟延履行金申请人袁桂明自愿全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3)延川民初字第0062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改幸审 判 员 高维灵人民陪审员 白开雄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