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官刑一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官刑一初字第267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公二科刑诉(2015)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9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常宏敏、书记员廖睿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先后三次在昆明市官渡区官渡大酒店某某国际KTV内实施盗窃,盗窃了存放于该仓库、吧台内的两瓶皇家礼炮牌洋酒、两瓶轩尼诗VSOP牌洋酒、软珍牌香烟4条(10包/条)零8包,中华牌香烟2条(10包/条)零9包,印象牌香烟1条(10包/条)、和谐牌香烟1条(10包/条)零6包、黑牌(威士忌)洋酒3瓶,以上物品经鉴定共计价值3745元,老树牌红酒24瓶,以58元/瓶计算,价格为139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报案及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共计5137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本案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对于公诉机关提出建议法院对被告人王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彭 毅人民陪审员 谢春梅人民陪审员 杨兰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