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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与王广杰、陈金枝、安徽惠我南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王广杰,陈金枝,淮北市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惠我南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1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程慧,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广杰,男,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被执行人:陈金枝,女,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淮北市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张志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惠我南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武运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淮民二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王广杰、陈金枝、淮北市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惠我南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王广杰、陈金枝、淮北市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惠我南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支付借款本金28743652.24元、利息172519.49元、罚息2637.01,合计28918808.74元,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支付利息(自2015年3月31日起按贷款本金数额以年利率7.205%为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0万元、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15年6月5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85000元、申请执行费96804元。被执行人王广杰、陈金枝、淮北市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惠我南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广杰、陈金枝、淮北市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惠我南黎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葛 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蕊蕊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