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1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支占武与曹树珉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占武,曹树珉,朱国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1349号原告支占武,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世斌。被告曹树珉,男,1966年4月8日出生。被告朱国成,男,1954年2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支占武诉被告曹树珉、朱国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支占武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支占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支占武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小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唐晓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