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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开民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沈阳鹏顺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辽宁国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鹏顺电控设备有限公司,辽宁国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1390号原告:沈阳鹏顺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郭士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艳佳,该公司员工。被告:辽宁国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锡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畅颜,辽宁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鹏顺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国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鹏顺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鹏顺电控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鹏顺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沈阳鹏顺电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峰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邹 田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