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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陈修伟、陈斗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陈修伟,陈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住所地日照市海曲中路65号。诉讼代表人葛长安,行长。被执行人陈修伟,成年。被执行人陈斗祥,成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修伟在本院有另案(2014)东执字第2177号,本院已依法扣划其存款,转入本案结清39347.37元及执行费700元。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已提出本案结案申请。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2014)东商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被执行人陈修伟、陈斗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李宗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安玉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