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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马倩与辉县市金龙运业有限公司、苏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辉县市金龙运业有限公司,马倩,苏丹,司小芳,司永刚,李新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5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辉县市金龙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南环路西段路南。法定代表人任金龙,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倩。原审被告苏丹。原审被告司小芳。委托代理人杨红艳,河南龙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司永刚。委托代理人杨红艳,河南龙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新明。上诉人辉县市金龙运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倩、原审被告苏丹、司小芳、司永刚、李新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红民一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上诉人辉县市金龙运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辉县市金龙运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67元,由上诉人辉县市金龙运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志勇审 判 员  刘艳利代理审判员  高凤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