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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冶市亚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志明、熊易、黄雨龙、戴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冶市亚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张志明,熊易,黄雨龙,戴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230号申请执行人大冶市亚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大萁铺镇三角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曹继,经理。被执行人张志明。被执行人熊易。被执行人黄雨龙。被执行人戴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张志明发出执行通知书,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黄雨龙发出执行通知书,于2015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熊易、戴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90000元及利息851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100元、执行费281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志明、熊易、黄雨龙、戴庆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205430元(含判决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四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桂 鹏执行员 尹思洋执行员 赵汉卿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峰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