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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梧刑执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黄文高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文高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梧刑执字第578号罪犯黄文高,现在广西梧州监狱服刑。广西昭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2013)昭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黄文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2年11月20日至2016年7月19日止。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3)贺刑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梧州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文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黄文高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情况等书证及证人证言。鉴此,提请法庭对罪犯黄文高减刑一年。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的程序合法,罪犯黄文高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建议法庭依法裁决。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文高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获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分102.5分。罪犯黄文高未履行罚金人民币40000元;其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出具证明证实家庭困难。本院认为,罪犯黄文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罪犯黄文高虽未履行财产刑,但有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故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幅度不予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文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7月19日止),原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经耀审 判 员  严家鹏人民陪审员  王妍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韦权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