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怀生与张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怀生,张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张怀生,男,汉族,1967年7月16日出生,现住集宁区。被执行人张永,男,汉族,1974年5月27日出生,现住集宁区。本院在执行张怀生申请执行张永民间借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集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海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