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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怀生与张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怀生,张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张怀生,男,汉族,1967年7月16日出生,现住集宁区。被执行人张永,男,汉族,1974年5月27日出生,现住集宁区。本院在执行张怀生申请执行张永民间借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集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海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