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岐民初字第00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民初字第00770号原告武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武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冯 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