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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执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昌县支行、张长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昌县支行,张长林,邱木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执字第20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昌县支行,住所地为广昌县旴江镇解放南路176号。负责人刘民,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卢承德,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张长林,男,1968年8月生,汉族,住江西省广昌县。被执行人邱木才,男,1975年4月生,汉族,住江西省广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的(2014)广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张长林、邱木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长林、邱木才在本院指定期限内自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张长林、邱木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长林、邱木才在广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千善乡分社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才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上官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