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事业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事业局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002号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9层905号。法定代表人童之磊,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杨君,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事业局,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陈光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葛玉东,该局工作人员。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事业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君、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事业局的委托代理人葛玉东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以正在与被告商谈和解事宜为由,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由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晓明代理审判员 孙 坚人民陪审员 杜爱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