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园园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园园,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1553号原告王园园,女,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龙池镇龙池村4组。身份证号:610526198803065547。委托代理人张三兴,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青,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芳,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渭南市前进路北段排污站综合楼三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园园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园园于2015年6月1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园园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园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王园园负担。审判员 李谋芝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月香 微信公众号“”